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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罷免案成立後,應由原選舉會於三十日內補選繼任監察委員,以該選舉會
選舉人總額之過半數通過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