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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副隊長、專門委員及簡任秘書、視察、技正之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消防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五、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