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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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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司法院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及進行成效評估,得向地方法院調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
地方法院傳送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前,應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部分個人資料,使其無從直接辨識及聯繫特定個人,並以適當方式隔離保護對照識別資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