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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查詢有關事實或證據之事項,應以主張或舉證所必要且該當事人不易調查者為限。
前項查詢之事實,包含主要事實、間接事實及輔助事實。
第一項查詢之證據事項,以與證據有關之資訊者為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