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2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商業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業法院應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
一、有前條各款情事且情節重大。
二、有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解任事由。
前項決定前,應使被評鑑之商業調解委員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