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宜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法院:
一、對聲請意旨之答辯及其事實理由。
二、對聲請書狀所載原因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三、供證明用之證據。
四、對聲請書狀所載有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五、對聲請書狀所載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事項之意見。
六、對聲請書狀所載有繫屬於法院之其他相關事件之意見。
七、預期可能爭點及其相關之重要事實、證據。
八、當事人間曾為之交涉或其他至提出答辯狀時之經過概要。
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關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書狀之規定,於相對人提出答辯狀時準用之。
相對人提出答辯狀及其附屬文件,應併同提出繕本或影本兩份,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