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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應維護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注意受監理人與其他親屬之家庭關係、生活狀況、感情狀況等一切情狀。
程序監理人發現其與受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情形者,應即向法院陳明之。
受監理人之親屬、學校老師或社會工作人員發現有前項情形,亦得向法院陳明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