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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家事調解委員請求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每次調解期日到場後十日內填具家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二)一式兩份,由承辦人員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一份附卷,一份移送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
圖表附件:
附件二:家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PDF
附件二:家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