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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十日內為之,並應附具理由,送達提存所及關係人。
對於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