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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省、縣 (市) 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
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
於省議會、縣 (市) 議會。省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省、縣 (市) 決算
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並準用決算法規定。
鄉 (鎮、市) 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 (鎮、市) 民
代表會審議,並準用決算法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