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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當事人自為起訴、上訴、聲請、抗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訴訟行為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遵期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訴訟行為經訴訟代理人追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當事人逾期補正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其訴訟行為經訴訟代理人追認,自追認時起發生效力。
前項之追認,已逾該訴訟行為之法定不變期間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