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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曾為查證人而為證人者,就其因實施查證所知悉之營業秘密事項,得拒絕證言。
前項情形,查證人之秘密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