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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選務費用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製作競選物品或宣傳廣告費用。
二、租用廣告看板或車體廣告費用。
三、播放、傳送或刊登宣傳廣告費用。
四、發送電信簡訊費用。
五、郵寄競選物品或宣傳廣告費用。
六、租用選舉場地費用。
七、演講或表演費用。
八、委託辦理研究、評估、調查、設計或規劃費用。
九、其他與選舉有關之費用。
前項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屬於服務酬勞支出者,其支出憑證為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