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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法官應就主辦案件先行審查,將審查結果報由審判長定期交付評議。
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之意見者,應於該簿附記其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