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5:3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法官應就主辦案件先行審查,將審查結果報由審判長定期交付評議。
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之意見者,應於該簿附記其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