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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8-9 條
PF管以明管敷設時,應於導線管每隔九○○公厘處或距下列位置三○○公厘以內處,裝設護管帶固定:
一、配管之二端。
二、管及配件連接處。
三、管及管連接處。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間與管及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依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