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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8 條
界址點之水平角,用精於(含)二十秒讀經緯儀施測之,其採方向觀測法者,應正倒鏡各觀測一次,水平角觀測手簿記至秒止。其採複測法者應觀測二倍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