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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5 條
航空器設有為緊急時搶救人員供砍破之部位時,應以紅色或黃色之長九公分,寬三公分線條標示其範圍,並在必要時於線條外緣另加白色襯底,相鄰線條之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
前項緊急搶救砍破部位標示圖示同附件十一。
圖表附件:
附件十一 緊急搶救砍破部位標示圖.PDF
附件十一 緊急搶救砍破部位標示圖.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