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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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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3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分割土地面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宗土地分割為數宗土地,該分割後數宗土地面積之總和,須與原土地面積相符。如有差數,經將圖紙伸縮成數除去後,其增減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下者,應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上者,應就原測量及計算作必要之檢核,經檢核無誤後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一) 1/500 比例尺地籍圖:(0.10+0.02(4√F))√F( F為一筆土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二) 1/600 及 1/1,000 比例尺地籍圖:(0.10+0.04(4√F))√F
(三) 1/1,200 比例尺地籍圖:(0.25+0.07(4√F))√F
(四) 1/3,000 比例尺地籍圖:(0.50+0.14(4√F))√F
二、前款按各地號土地面積比例配賦之,公式如下:
原面積
每號地新計算面積×─────=每號地配賦後面積
新面積總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