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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12 條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四條之四至前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商準用之。
本節所稱未受重大處分或處置,於證券商指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於期貨商指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