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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網路與行動通信、市內通信或衛星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於發信端電信事業。
二、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發信端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除其支付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網路與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之處理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