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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1 條
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
前項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得以相關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