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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1 條
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均應佩帶報關證,並嚴守秩序及接受關員之合法指導。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為代表報關業,報關業對其報關業務有關之行為應負全部責任。但報關業選任員工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得免除其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