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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行政院主計處應就各有關機關對國營事業預算、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
資以及舉借與償還國外借款,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 (格式同附表
六及附表七) ,邀集各國營事業及其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經濟建設
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舉行
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報年度計畫及預算
審核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