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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反應度控制系統應有二套獨立且不同原理之設計,其中一套系統應使用控制棒。
控制棒系統應有控制反應度變化之功能,於設備故障(例如控制棒卡住)時仍有適當之安全餘裕,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可預見運轉事件時,仍能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
另一套反應度控制系統應於反應器計畫性或正常功率變動下(包括氙毒燃耗),具有控制反應度變化率之功能,確保符合核子燃料設計限值。
其中一套反應度控制系統,應具有使反應器於冷爐狀況下維持於次臨界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