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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材料品質與性能之檢驗由檢驗人員負責,其形狀、數量及可由度量衡表示
之規範由收料人員負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