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7 18: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職掌範圍處理業務,有左列各種之責任:
一 對該管業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業務負與有關機關及處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三
對該管業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
四、對該管業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負
有正確妥適之責。
六 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事件,負保守機密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