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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遺族申請撫卹者,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一份,連同死亡證明書、遺族系統表
、全部任職證件,由該公務人員死亡時之服務機關彙轉銓敘部審定。申請
因公死亡撫卹者,並應檢具足資證明其因公死亡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
。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取得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
人時,應於撫卹事實表內詳細填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