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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一、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二、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年齡在十四歲以下或曾在十四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停留至滿十八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於就學期間亦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