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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使用間接成本分攤率時,應依據成本及分攤基礎之預計數量決定分攤標準,並以書面訂定之。此標準每年應至少檢討一次,並依需要作修正。
當實際之間接成本與已分攤之間接成本有重大差異時,應將差異數按原分攤比例分攤至各項成本標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