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4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相關運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十三款規定處罰:
一、一年內二次未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等級及人數登載。
二、依第十八條規定登載通識級、操作級或技術級專業應變人員,未常駐運作場所。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專業應變人員參加再訓練。
四、未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五、未依第二十條規定保存訓練紀錄。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一年內,指本辦法施行後之違規行為,自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至第三百六十五日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