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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費率審議委員會應參考下列原則審議費率:
一、廢一般物品及容器之材質、容積、重量、回收再利用價值、污染程度
等。
二、依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申報之營業量 (或進口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所
核算之回收清除處理率。
三、每年目標回收率。
四、一般物品及容器採複合材質者,加重其費率。
五、費率結構應反映回收獎勵金數額、回收費、貯存費、清運費、中間處
理費及最終處置費等成本。
前項第三款目標回收率之上下限數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廢一般物品及容器之種類或材質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