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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受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攜眷居留。
二、工作專長與原申請許可之工作不符。
三、未依規定期限接受健康檢查。
四、以虛偽之文字或事實取得聘僱許可。
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不受前項第一款規
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