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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獸醫診療機構收取診療費用不得超過規定之標準,並依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前項診療費用標準,由所在地獸醫師公會擬訂,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