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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農村生態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農村再生設施。
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三、農作產銷設施。
四、林業使用。
五、林業設施。
六、住宅。
七、農舍。
八、公用事業設施。
九、溫泉井。
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一、安全設施。
十二、交通設施。
十三、森林遊樂設施。
十四、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十五、古蹟保存設施。
十六、隔離綠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