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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現有農村進行全面調查及分析,並對農村生活品質訂定評定指標。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調查及分析,進行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與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