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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會務委員有本通則第三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停權半年以上,二年以下之處分。
停權期間不得出席會務委員會議及行使其他法令賦予會務委員之職權。
停權期間停發會務委員得支領之各項費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