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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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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保險人與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審核本職災保險各項給付,得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學專家審查相關診斷書、證明檢查紀錄或病歷,並得通知出具診斷書之醫療機構,檢送必要之檢查紀錄或有關病歷。
保險人審核本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保險人之保險給付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