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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八款貸款之額度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八。
每一借款人所貸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九款貸款總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但前項附表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貸款總餘額上限之計算,不包含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貸款。
圖表附件:
附表二之一.PDF
附表二之二.PDF
附表二之三.PDF
附表二之四.PDF
附表二之五.PDF
附表二之六.PDF
附表二之七.PDF
附表二之八.PDF
附表二之九.PDF
附表二之十.PDF
附表二之十一.PDF
附表二之十二.PDF
附表二之十三.PDF
附表二之十四.PDF
附表二之十五.PDF
附表二之十六.PDF
附表二之十七.PDF
附表二之十八.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