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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應先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