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6: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非我國籍船員轉僱至其他漁船,或漁船經營者變更時,接續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經營者,應於非我國籍船員受僱上船三十日內填具轉僱名冊,並檢附電子檔報請漁業公會或漁會登錄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另檢附前經營者解僱非我國籍船員之書面簽署文件、前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所列資料送漁業公會或漁會核對後,轉送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