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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娛樂漁業漁船於搭載乘客從事娛樂漁業活動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即時制止其發航,並依有關規定處分:
一、搭載乘客超過乘客定額。
二、乘客未依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穿著救生衣。
前項各款之檢查及即時制止,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岸巡防機關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