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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傳播不實之營養或健康飲食消息,有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