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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罕見疾病用藥或經保險人公告之特殊藥品,其支付價格應每二年檢討調整。
前項藥品調整原則,準用藥物支付標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並優先參考該品項或國外類似品之國際藥價;無國際藥價者,參考其成本價調整。
前項調整之新支付價格生效日,由保險人公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