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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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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於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務,非依法令規定,經報准支援及報經保險人同意,本保險不予給付。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報經保險人同意,指派其所屬醫事人員至山地離島地區,以巡迴醫療方式為保險對象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