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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辦理審查業務,審查醫藥專家應持客觀、公正態度,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洩漏因審查所知悉或持有之內容。
二、不得將各類審查案件攜出審查場所。
三、對審查其本人或配偶所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所設立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案件時,應予迴避。
四、未經保險人同意,不得以審查醫藥專家之名義參加保險人以外團體所舉辦之活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