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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語言治療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語言治療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語言治療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業務項目。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之事項。
非語言治療所,不得為語言治療廣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