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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目的,報資助機關同意後,得將其研發成果於五年內,無償授權實施。
前項授權期限屆至,仍有無償授權之必要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情形,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