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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第 12 條第 2 項施行日期由本部另定、第17 條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之記載事項變更時,應由其持有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操作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遺失或損毀時,應由其持有人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