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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其測驗人員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始得受民航局委託執行測驗工作:
一、活動團體,經民航局審核具有超輕型載具測驗能力者。
二、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給證者。
受民航局委託測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應擬定測驗項目及其紀錄規定,經報請民航局核定後據以執行,並應將每次測驗結果造冊報請民航局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