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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申請學習駕駛證之學習駕駛員應持有效體格檢查及格證。
學習駕駛證之有效期間為十二個月,期滿得申請換發,並以一次為限。已申請換發者,換發之學習駕駛證屆期後,應於十二個月後始得再申請學習駕駛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